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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7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编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指南》分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
网址:http://www.bjfda.gov.cn。
2.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
3.其他方式
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公开期限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B岛20号窗口
联系电话:010-89150277
传真号码:010-89150290
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B岛20号窗口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071
电子邮箱:zfxxgk@bjfda.gov.cn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印有效。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现场提出申请。
(3)网页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网站(网址为:www.bjfda.gov.cn)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接受电话和电子邮箱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箱进行咨询。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市纪委驻本机关纪检组监察处举报电话:010-8397944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邮编:100053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8:00

友情链接: 首都之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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