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的常见问题与回答 |
|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1日 | |
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的常见问题与回答(Q&A)1 1. 哪些产品不需要提交PSUR? 对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原料药、辅料、体外诊断试剂,不需要提交PSUR。 对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不需要提交PSUR。 对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委托生产(如通过欧盟/FDA等相关国家/地区认证,符合委托国法律法规),但是未获得我国批准证明文件的产品,不需要提交PSUR。 2. 对于获得批准证明文件、但长期不生产的药品,是否需要提交PSUR? 需要提交。 3. 仿制药是否需要提交PSUR? 需要提交。 4. 非处方药是否需要提交PSUR? 需要提交。 5. 对于之前并未提交定期汇总报告或者PSUR的国产药品,应当如何确定首个PSUR报告期的起始时间? 按照PSUR报告期应当连续完整、不应当有遗漏或者重复的原则,对于之前并未提交定期汇总报告或者PSUR的国产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以首次获得国家局批准证明文件的时间作为首个PSUR报告期的起始时间。 6. 对于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如何提交PSUR?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首次再注册完成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7. 对于原地标升国标药品,应当如何提交PSUR?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时间作为PSUR汇总数据最初的起始时间。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原地标升国标药品不属于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每5年报告一次PSUR。 例如,某原地标升国标药品于2002年12月31日获得批准证明文件,对于这个药品,首次提交PSUR的数据截止日应为2012年12月30日。该药的报告期可能存在两种情况:①企业如果已经系统、连续地提交过定期汇总报告,那么这次的报告期是自上次定期汇总报告数据截止日之后一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0日。②如果企业并未系统、连续地提交过定期汇总报告,那么这次的报告期就是2002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0日。 8. 如果同一活性成份药品有多个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该如何提交PSUR?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和《关于印发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264号),对于同一活性成份药品有多个批准证明文件(涵盖不同给药途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目标用药人群等),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一个批准证明文件提交一份PSUR;也可以遵循化学药和生物制品按照相同活性成分、中成药按照相同处方组成在一份PSUR中进行报告,以多个批准证明文件中最早的批准时间作为汇总数据最初的起始时间、按照最严格的时限要求报告,但需要根据药物的不同给药途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目标用药人群等因素进行分层。 例如,有药品生产企业在2011年1月25日获得一个片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该药有监测期;在2014年9月7日又获得相同活性成分注射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该药也有监测期,该企业在提交PSUR时有2种选择: ①根据批准证明文件分别提交。对于这个例子中的片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以2012年1月24日为数据截止日提交PSUR,以后每年提交一次PSUR,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对于这个例子中的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以2015年9月6日为数据截止日提交PSUR,以后每年提交一次PSUR,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②根据同一活性成分提交一份PSUR。对于这个例子中的片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以2012年1月24日、2013年1月24日、2014年1月24日为数据截止日提交PSUR。由于2014年9月7日获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注射剂同样有监测期,对于该活性成分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以2015年1月24日为数据截止日提交PSUR,以后每年提交一次PSUR,直至该注射剂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9. 对于未按时提交PSUR的,是否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不再接收该产品的PSUR? 不会。 药品生产企业仍可以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送,系统不会拒绝接收。但需要强调的是,系统能够接收PSUR并不意味着药品生产企业已按照要求提交PSUR。 10. 有国内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进口药品在国内的总代理,但是药品经营企业并没有权限提交PSUR,应该怎么解决? 目前系统并未默认药品经营企业有权限提交PSUR。但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进口药品在国内的总代理,有责任和义务提交PSUR。在省中心给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分配PSUR权限之后,药品经营企业即可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平台上报PSUR。 省中心可以在“集成”的“用户管理”或“机构管理”中完成权限分配。 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的常见问题与回答(Q&A)2 1. 某中药在国外以食品补充剂或者食品添加剂(非药品身份)上市,但是国外有文献报道或者其他途径介绍该产品的安全性信息,该中药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在PSUR包含这部分安全性信息? 需要。 2. 某制药企业集团在内部转移产品,比如A企业在2002年首次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该药品无监测期),2004年集团将该产品转移到B企业生产,现在B企业应当如何提交PSUR? B企业应当以2002年首次获得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时间作为PSUR汇总数据最初的起始时间。 3. 如果同一活性成份药品有多个批准证明文件,并且不同批准证明文件相应说明书中有关安全性信息的表述有差异,药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将所有说明书都作为附件上传? 需要。 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的常见问题与回答(Q&A)3 1. 某进口药品在国外并不按照药品管理,如肠内营养药等,其境外制药厂商是否应当提交PSUR?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该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提交PSUR。 2. 某进口药品在国外并不按照药品管理,如果该类产品在境外发生与产品有关的不良事件时,是否需要在PSUR中报告? 需要报告。 3. 某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内没有药品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有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其产品在境内也有总代理商,应当如何提交PSUR? 该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指定其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或者境内总代理商作为该药品在境内的安全责任代表,履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提交PSUR等药品安全责任。其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或者境内总代理商在获得境外制药厂商的授权后,通过安全责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中心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平台注册,然后提交PSUR。 4. 该进口药品至今未提交过或者未连续地提交PSUR,应当如何提交PSUR? 如果该进口药品至今未提交过或者未连续地提交PSUR,企业应当以首次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时间作为首个PSUR报告期的起始时间。 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的常见问题与回答(Q&A)4 1.按法规要求每5年提交一次PSUR的产品,是否可以在第5年一次性报告5份1年期的《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 答:不可以。 根据《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要求,制药企业应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CBD)为起点计,撰写PSUR。 如果公司统一的PSUR撰写频率高于我国现行法规要求,依据公司统一的PSUR撰写频率进行提交。可以提交以国际诞生日(IBD)为起点计的PSUR,且应在第一次提交PSUR时补充IBD和CBD时间间隔内的数据并进行分析,之后保持PSUR数据覆盖时间连续。不接受一次提交多份PSUR的报告方式。 如果公司统一的PSUR撰写频率低于我国《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应提交符合我国要求撰写的PSUR。 2.进口药品的PSUR,哪些内容需要翻译成中文? 答:进口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除病例列表(Line Listings)和汇总表(Summary Tabulations)外的其他部分均应翻译成中文,并随翻译后的公司核心数据表(Company Core Data Sheet,CCDS)和原英文PSUR一起提交。 3.进口药品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安全性信息变更情况是否应纳入PSUR撰写内容中? 答:应该。 按照《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要求,进口药品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安全性信息变更情况应在(四)药品安全性信息的变更情况部分进行详细介绍。如果公司有全球统一的公司核心数据表(如CCDS或RSI)文件,请对我国药品说明书与核心数据表中的相应内容进行比较,对于差异部分请解释理由并说明影响;若无统一公司核心数据表,需要与其他国家药品说明书的相应内容进行比较,并解释理由和说明影响。 4.进口药品PSUR中是否需要包括中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据? 答:需要。 进口药品PSUR中应包含公司在中国境内收到的,以及中国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据。反馈数据的获取应定期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沟通。 5. 提交PSUR时对附件中的药品说明书有何要求? 答:应提交当前最新版本的中文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如无CCDS,还应提交原研国现行的说明书。上报PSUR时,国内药品说明书若已提交修改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且尚未得到回复,则应在提交表和正文的“摘要”及“安全性信息变更”中进行说明。 6.药品改变包装规格,或增加适应症,是否需要变更PSUR递交频率? 答:如果药品的监测期未发生变化,当前报告频率不需要调整。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调整PSUR递交频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