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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04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01日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
编号:38-9-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区县局或直属分局)
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号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 2个工作日
审核 22个工作日
复审 3个工作日
审定 3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办理。
注: 1、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十七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自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2、如企业同时涉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变更,应先办理完成相关变更后再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条件
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基本条件:
1.已取得第二、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企业工商登记;
2.已具备拟生产产品的生产能力;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3.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申请人登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延续时,“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产品”与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相同;
5、企业提交的注册证应在有效期内;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区县局或直属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5、《受理通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限:2个工作日
二、 审核
标准:
(一)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应符合标准要求;
2、企业的生产范围应符合产品类别管理的规定。
(二)现场审核
1、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生产实施细则对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并达到合格标准 。现场核查应当根据情况,避免重复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2、医疗器械监管科或相关科室组织 2名以上(含2名)监督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3、对于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的,由北京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
岗位责任人:区县局或直属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或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1、医疗器械监管科或相关科室组织 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2、对于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的,由北京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三)审核意见
1、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2、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限:2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区县局或直属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或相关科室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
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区县局或直属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移送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部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7号)第十三条的要求制作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区县局或直属分局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制作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作新《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3、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后。
期限:3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六、送达
标准:
1、携带原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凭《受理通知书》发放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3、将《送达回执》移交医疗器械监管科或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责任人:区县局或直属分局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同时将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返至申请人,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限:7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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