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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2日 

事项名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基础编码:0100358000

实施编码:1100000000000000271741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

法条内容: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7日起施行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法条内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B区7号8号窗口

咨询电话:(010)89150264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http://xzsp.bjfda.gov.cn/bfdaww/common/index/style/login/login.jsp

申报网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B区7号8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所在窗口:2层B区7、8号窗口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3979626

投诉电话:010-50959661

通办范围:

办理类型:承诺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企业布局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1份)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原件1份)

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原件1份)

注:上述材料第(三)项在现场核查时提供

受理条件: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是否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审批→许可→送达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B区7号8号窗口,电话咨询:89150264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样例有效期: 起 2015-11-01 止 2020-10-31

结果文书副本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样例有效期: 起 2015-11-01 止 2020-10-31

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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