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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5年1月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结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20日 来源:

 

  我局对我市主要的电视频道、电台频道和报纸类平面媒体 1月份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监测,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判定,属于严重违法的广告共计84条次,涉及产品33个,多数发布在平面媒体上。现将监测结果公告如下:
  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有 15个品种、26条次。其中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10个品种;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13个品种;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7个品种。
  发布严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有 8个品种、20条次。8个品种均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其中夸大产品适应范围的3个品种,含有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有3个品种;利用国家机关、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1个品种。
  发布严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有 10个品种、38条次。其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6个品种;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6个品种。
  典型的违法违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
  一、广告中标示名称为“退障眼膏”的药品,标示的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Z21020523。经查询,药品名称应为“退障眼膏”。广告以“做手术怕瞎,不做手术等瞎”开篇,宣称退障眼膏“退除白内障像蛇蜕皮一样简单”,承诺“第二天排出眼毒,90天换双新眼”。该广告违反了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有效率承诺的规定,且使用了不科学的表述及引起公众对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的内容,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千年活骨膏”的医疗器械,标示的产品批准文号为“豫食药监械 (准)字2014第2260065号”。经查询,产品名称应为“远红外贴”,批准的产品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关节疼痛的辅助治疗”。广告以“薛院长六十年专药专治”为标题,宣传“不管病史有多长,病情有多重,连用数月,即可得到有效治疗”,称“即使瘫痪坐轮椅的重症患者也有可能康复”。该广告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规定,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中标示产品名称为“愈元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 G20110099。经查询,该保健食品名称实际应为“蝙蝠蛾拟青霉菌丝胶囊”,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广告中却声称其为“肝病克星”、“肾虚者的福音”、“妇科病的手术刀”等。该广告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等规定,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误导消费者。
  我局已将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情况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处理,对违法广告中涉及北京企业的已依法依规采取了行政处理措施,对涉及外埠生产企业的已转至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甄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真伪,必要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www.cfda.gov.cn)数据查询中心获取经批准的广告信息,选择合法渠道购买相关产品,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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