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局8号令”)、《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并向住所所在地区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请各相关企业即日起登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http://xzsp.bjfda.gov.cn/bfdaww),登陆并点击“其他”——“第三类器械经营企业年报”,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此工作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在线填报和提交。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自查报告的,我局将按照总局8号令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并将企业纳入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注销。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