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和氯美扎酮的公告》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9日 |
辖区各药品经营企业、各药品使用单位: 现将《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公告》(2016年第180号)和《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氯美扎酮的公告》(2016年第1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遵照执行,积极配合召回。 特此通知。 附件: 1、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公告2016年第180号.docx 2、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氯美扎酮的公告(2016年第181号).docx 2016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