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3825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获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 |
执法流程图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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