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骗取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15日
职权编号 C38249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骗取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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