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15日
职权编号 C38247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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