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38247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 |
执法流程图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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