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7日
职权编号 C38245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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