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7日 |
职权编号 |
C38246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
处罚种类 |
警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执法流程图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