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3824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 |
执法流程图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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