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知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7日
职权编号 C38239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明知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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