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知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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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7日 |
职权编号 |
C38239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明知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执法流程图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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