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7日
职权编号 C38237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浏览次数:
字体:
网站链接: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北京市相关政府机构网站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