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38233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执法流程图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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