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38230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 |
执法流程图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