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7日
职权编号 C38230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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