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7日
职权编号 C38229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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