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柜不足三米,加工、运输、计量等器具和冷库冷柜等食品容器未专用。服务人员与非清真柜混岗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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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7日 |
职权编号 |
C38227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柜不足三米,加工、运输、计量等器具和冷库冷柜等食品容器未专用。服务人员与非清真柜混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具体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罚款 |
执法流程图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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