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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4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7日

编号:38-1-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令第13号)
5、《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验收实施标准》(国食药监市[2004]76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变更企业名称的,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的申请书(示范)。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需变更的项目和理由(注明变更前的企业情况)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
3.《营业执照》原件及2份复印件;
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5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变更企业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2份复印件;
6.变更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还应提交:
(1)企业任免决定书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企业法人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2份,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3)任免后企业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质量负责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身份证、是否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说明、学历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2份。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注:申请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如需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请在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行政许可事项下一同登陆办理,相同申报材料可提交一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变更企业名称的核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与原《营业执照》的注册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是否相同。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3.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即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企业名称以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为准;
3.受理办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制证。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受理办负责人审核意见准确、无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的,同时制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栏,内容完整、正确、有效,与正本一致,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期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1.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企业名称的,同时收回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及时将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企业名称的)和变更副本交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将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企业名称的)和变更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与申请人,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企业名称的);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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