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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6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批发企业筹建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7日

编号:38-1-06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一条)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5.《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6.《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批发企业的筹建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

2.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是否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说明;

4.企业质量负责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3年以上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5.主管检验师证书、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3年以上体外诊断试剂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6.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原件审验后退还申请人;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材料形式审核:

开办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体外诊断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医学、检验学、药学、卫生、生物工程、化学)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3.企业质量管人员中应当至少1人为主管检验师,并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体外诊断试剂检验工作经历;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要求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冷库。冷库的装置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核意见

1.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形式审核

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意见

1.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对经营企业的各项基本规定要求以及设置标准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3.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2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审核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同意筹建通知书》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岗位责任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六、送达

标准:

1.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 送达窗口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窗口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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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北京市相关政府机构网站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