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08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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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7日 | |
编号:38-1-08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 5.《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5号第四十六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注销申请表》2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未通过GSP认证企业可不提供,但需提供情况说明)2份; 4.已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 申请人营业执照仅有药品批发经营范围,申请注销全部经营资质的,应当先注销药品许可证,再注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不申请注销营业执照,仅申请退出药品批发经营经营项目的,应当先核减营业执照涉及许可审批的相关经营项目,再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企业已注销《营业执照》的,应根据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 标准: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岗位责任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意见 1.符合标准的申请材料,提出准予注销的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注销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9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对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同时将申请材料一并转药械市场监管处审核人员。 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转药械市场监管处审核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规范;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岗位责任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六、送达 标准: 1.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 2.送达窗口人员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下部签字、注明日期。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携带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上的签字,注明日期;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签字,注明日期。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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