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4-0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一类)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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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1日 |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一类)受理 许可项目名称: 编号:38-4-01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九条)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3、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期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sfda.gov.cn)在线提交申请信息; 2.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同纸质申报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 4.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说明; 7.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9.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学历或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职位任命书及简历) 10.设备汇总表; 11.开展业务的基本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1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1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核对纸质《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的内容应与网上申请信息相符(http://10.64.1.1)。 3.申请企业名称应与所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单位名称一致:核对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是否期满三个月。。 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5.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 即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交受理办负责人审核,在《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及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受理办负责人在《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 2.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进行封签。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员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一次性补充的内容,《补充材料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三、送达 标准: 1.将所有申请材料封签,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章(骑缝); 2.双方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由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材料自行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将封签的申请材料交申请人。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双方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同时由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材料自行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将封签的申请材料交申请人。 期限: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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